案例来源:山东省青岛市XX区人民检察院,(20XX)鲁02XX刑初7XX号
李某亮,男,汉族,年生于山东省XX市。年5月15日14时许,李某亮在青岛市高新区内,使用电动扳手、螺丝刀、剪子等工具将位于XX园B区1X号楼东北侧的已经交付并投入使用的备用应急变压器内的三根电缆拆卸,后被巡逻的园区保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亮破坏应急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系累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公诉机关提交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用电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高某、孙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亮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
被告人李某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亮破坏应急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控辩双方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亮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