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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集体时的个体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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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及大集体时的个体商业,发出了感叹,好像在大集体时根本没有个体商业存在似的,其实不然,个体商业在大集体时代并没有完全被消灭,而是以不同的方式顽强地存在着。

第一种方式:合作组店。年根据中央对私营经济改造的政策精神,各地开始对私营经济实施改造,就农村地区而言,是以供销社为主进行的。首先界定小商小贩的标准,判断的标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自食其力还是靠资本盘剥工人。纯商业经营的,雇工在1人以下,服务、加工行业的,雇工不得超过3人,小贩则是自己经营的。

通过改造,一部分人进入供销社,成为供销社职工,一部分组建合作组店、合作小组,在供销社的领导下继续经营,一部分退出,回农村务农,还有一部分继续从事个体经营,代销供销社商品。就密县当时情况而言:全县参与改造的有人,其中:主动退出人,过渡到供销社职工的人,组建公私合营企业4个、24人,合作商店57个、人,合作小组(主要是理发店、小手工作坊)21个、人,分散自营人。

对于合作企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等,按供销社的管理方法由供销社代管,但不存在隶属关系,对于分散自营人员,则以代销供销社商品为主。在文革前后,这些商店和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最严重时仅剩下6个门店、30余人,后逐步恢复。

第二种方式:村级商业或村级商业联合体中的个体从业人员,一是“双代店”经营,从供销社批发货物,接受供销社业务指导,人员属本生产社、队,以赚取的利润“买工分”;二是小手工业者或类似的人员,比如修鞋、补锅星称、锵剪子磨菜刀、打铁、唱社书戏的等,或是农忙时务农,农闲时做生意,拿钱“买工分”;三是社队指派的经商人员,比如出售社队农产品的,可以从中赚取点滴利润,举个例子,生产队的西瓜熟了,一车五块,一天卖完,多卖的就是利润了,还有出外拉脚的、下苦力的服务人员。

第三种方式,农村集市、庙会上零散经营人员,多数是临时卖一些商品的小贩,或者是出售一点自留地、宅子里的农产品,或者出售自己农闲时加工的小家具、小农具、小玩具,或者是煎个包子、炒个凉粉等,当然也有一些走村串户偷偷摸摸的小商小贩,打的是游击战。#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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